SN 56 諦相應(九)第三.生穀省略品:四個同名品的名字終於對上了本品的第四經
相應部五十六相應第八十一經 跳舞唱歌經(Naccagīta Sutta)
與前一經的先後與《長部》第二經正好相反,而對調的地方就是品的接縫
本經是第六十一經那一句的第二十一次重複,而原典只留下中間換掉的那一格。 譬喻作省略式,而問句「為什麼呢」多留了一格——前一品的第一經也是這樣。
本經與前一經的先後與《長部》第二經相反。 那裡的小戒是先觀看跳舞、唱歌、奏樂與雜耍,再接花環、香料與塗身的香膏;本相應把這兩項對調,而對調的位置正好落在第八品與第九品的接縫上。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「……比丘們,同樣地,戒除觀看跳舞、唱歌、奏樂與雜耍的眾生是少的;不戒除觀看跳舞、唱歌、奏樂與雜耍的眾生就比較多了。
為什麼呢?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」
原典本經的譬喻作 peyyāla(省略式),問句之後的收句也接省略號;依母本第六十一經補足,譯文比照,不代原典展開。
相應部五十六相應第八十二經 高大的床座經(Uccāsayana Sutta)
這一格數的是器物,不是行為
本經是第六十一經那一句的第二十二次重複,而原典只留下中間換掉的那一格。 譬喻與收句都作省略式。
本經的格子是臥具。 前一經數的是看什麼,本經數的是睡在什麼上面——《長部》第二經的中戒把同一項攤開成二十種臥具,從長椅一路數到兩頭放著紅枕的坐臥具;本經只給它一個名目。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「……比丘們,同樣地,戒除高大寬廣的床座的眾生是少的;不戒除高大寬廣的床座的眾生就比較多了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」
原典本經的譬喻與收句作 peyyāla(省略式),依母本第六十一經補足。譯文比照,不代原典展開。
相應部五十六相應第八十三經 金銀經(Jātarūparajata Sutta)
從本經起八經的句型都是「接受」
本經是第六十一經那一句的第二十三次重複,而原典只留下中間換掉的那一格。 譬喻與收句都作省略式。
本經起八經數的都是收下什麼。 金銀、生穀、生肉、婦女與少女、奴僕與婢女、山羊與綿羊、雞與豬、象牛馬——八樣從錢起頭,到牲口收尾,而中間夾著兩格是人。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「……比丘們,同樣地,戒除接受金銀的眾生是少的;不戒除接受金銀的眾生就比較多了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」
原典本經的譬喻與收句作 peyyāla(省略式),依母本第六十一經補足。譯文比照,不代原典展開。
相應部五十六相應第八十四經 生穀經(Āmakadhañña Sutta)
第七至第十品共用的品名,點的就是這一經
本經是第六十一經那一句的第二十四次重複,而原典只留下中間換掉的那一格。 譬喻與收句都作省略式。
本經是四個同名品的名字的出處。 第七至第十品都叫「生穀省略品」,只差前面的序數,而「生穀」是本經的經名;本經排在第九品的第四格,不是任何一品的首經。 本專案此前記過的省略式品名一律取自首經,取自別的品裡的一經只有這一次(見第七品的②)。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「……比丘們,同樣地,戒除接受生穀的眾生是少的;不戒除接受生穀的眾生就比較多了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」
原典本經的譬喻與收句作 peyyāla(省略式),依母本第六十一經補足。譯文比照,不代原典展開。
相應部五十六相應第八十五經 生肉經(Āmakamaṁsa Sutta)
生穀與生肉並列,而兩樣都加一個「生」字
本經是第六十一經那一句的第二十五次重複,而原典只留下中間換掉的那一格。 譬喻與收句都作省略式。
本經與前一經是一對。 兩樣都帶一個 āmaka——沒有煮過、沒有處理過;戒的不是吃穀吃肉,是收下原料。 出家人只能受人現煮好的一餐,收下生的就等於開始儲糧。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「……比丘們,同樣地,戒除接受生肉的眾生是少的;不戒除接受生肉的眾生就比較多了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」
原典本經的譬喻與收句作 peyyāla(省略式),依母本第六十一經補足。譯文比照,不代原典展開。
相應部五十六相應第八十六經 少女經(Kumārika Sutta)
接受的清單數到這裡,數的是人
本經是第六十一經那一句的第二十六次重複,而原典只留下中間換掉的那一格。 譬喻與收句都作省略式。
本經與下一經把人放進「接受」的清單裡。 前一格是生肉,後一格是奴僕與婢女,而句型一個字也不換。 原典的經名只取了複合詞的後一半——那個詞是婦女與少女兩樣。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「……比丘們,同樣地,戒除接受婦女與少女的眾生是少的;不戒除接受婦女與少女的眾生就比較多了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」
原典本經的譬喻與收句作 peyyāla(省略式),依母本第六十一經補足。譯文比照,不代原典展開。
相應部五十六相應第八十七經 奴僕與婢女經(Dāsidāsa Sutta)
第二格人,而清單走到這裡才開始數牲口
本經是第六十一經那一句的第二十七次重複,而原典只留下中間換掉的那一格。 譬喻與收句都作省略式。
本經是「接受」這一串裡第二個以人為對象的格子。 這一格與下一格之間是這份清單唯一一道看得出來的界線:本經以前收的是錢、糧與人,本經以後收的是牲口。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「……比丘們,同樣地,戒除接受奴僕與婢女的眾生是少的;不戒除接受奴僕與婢女的眾生就比較多了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」
原典本經的譬喻與收句作 peyyāla(省略式),依母本第六十一經補足。譯文比照,不代原典展開。
相應部五十六相應第八十八經 山羊與綿羊經(Ajeḷaka Sutta)
牲口三經,而三經是由小排到大
本經是第六十一經那一句的第二十八次重複,而原典只留下中間換掉的那一格。 譬喻與收句都作省略式。
本經起三經數的是牲口,而次序是由小到大。 山羊與綿羊、雞與豬、象牛馬——最後一格那三樣是財產也是交通工具,量級與前兩格不同。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「……比丘們,同樣地,戒除接受山羊與綿羊的眾生是少的;不戒除接受山羊與綿羊的眾生就比較多了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」
原典本經的譬喻與收句作 peyyāla(省略式),依母本第六十一經補足。譯文比照,不代原典展開。
相應部五十六相應第八十九經 雞與豬經(Kukkuṭasūkara Sutta)
牲口的第二格,而這一格在別處是被相的對象
本經是第六十一經那一句的第二十九次重複,而原典只留下中間換掉的那一格。 譬喻與收句都作省略式。
本經的格子是雞與豬。 同樣這幾種牲口在《長部》第二經的大戒裡出現過一次,那裡是看相的對象——看雞的相、看鵪鶉的相;本經數的是收下牠們。 同一份材料的兩個清單用同一批名目而問的事完全不同。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「……比丘們,同樣地,戒除接受雞與豬的眾生是少的;不戒除接受雞與豬的眾生就比較多了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」
原典本經的譬喻與收句作 peyyāla(省略式),依母本第六十一經補足。譯文比照,不代原典展開。
相應部五十六相應第九十經 象牛馬經(Hatthigavassa Sutta)
品末一經,而經名只點了三樣,原文的複合詞有四樣
本經是第六十一經那一句的第三十次重複,而原典只留下中間換掉的那一格。 譬喻與收句都作省略式。
本經的格子是象、牛、馬與母馬。 原典的經名只點前三樣,第四樣(母馬)留在複合詞裡沒有進經名;《長部》第二經的小戒與《中部》第一二一經的講堂譬喻用的是同一個複合詞,四樣齊全。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「……比丘們,同樣地,戒除接受象、牛、馬與母馬的眾生是少的;不戒除接受象、牛、馬與母馬的眾生就比較多了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」
原典本經的譬喻與收句作 peyyāla(省略式),依母本第六十一經補足。譯文比照,不代原典展開。本經之後是品末語「第三.生穀省略品,第九」與本品的攝頌。
相應部第三.生穀省略品(Tatiyaāmakadhaññapeyyālavagga,SN 56.81–90,十經)
四個同名品的名字終於對上了本品的第四經
② 本經獨特重點
本品是諦相應的第九品,十經,四個同名品的第三個。
第一件是品名點的那一經就在本品,而它排在第四格。
第七至第十品共用「生穀省略品」這個名字,只差前面的序數;而「生穀」是第八十四經的經名,那一經在本品。 第七品的②記過這件事——品名取自別的品裡的一經,本專案第一次遇到;到本品才對上。
而它在本品裡不是首經。 此前記過的省略式品名一律取自首經,這一次連「取自本品的首經」也不成立——名字落在第三個同名品的第四格上。
第二件是本品十經與《長部》第二經的小戒逐項對得上。
觀看跳舞唱歌奏樂與雜耍、高大寬廣的床座、金銀、生穀、生肉、婦女與少女、奴僕與婢女、山羊與綿羊、雞與豬、象牛馬。 這十項在《長部》第二經的小戒裡是連著的十項,次序完全相同,用詞也完全相同。
第三件是第八十一經與前一經的先後與《長部》第二經相反。
那裡是先觀看跳舞唱歌奏樂與雜耍,再接花環香料與塗身的香膏;本相應把這兩項對調。 而對調的位置正好落在品的接縫上——第八十經是前一品的末經,第八十一經是本品的首經。
也就是說整串二十六項只在這裡動了一格,而那一格就是切品的地方。 原典不說哪一個在先,也不說為什麼切在這裡。
第四件是本品十格分成三段,而三段之間沒有過渡。
看與睡兩格、收東西五格、收牲口三格。 第三段由小排到大(山羊綿羊、雞豬、象牛馬),而第二段的五格裡有兩格是人——婦女與少女、奴僕與婢女夾在生肉與山羊之間,句型一個字也不換。
第五件是本品的首經多留一句「為什麼呢」。
第七十一經與第八十一經的收句在省略號之前多留了那一個問句,第九十一經不留。 三個品的首經,兩個多一格;而多的那一格不是內容,是問句本身。
③ 結構脈絡
本品十經:跳舞唱歌、高大的床座、金銀、生穀、生肉、少女、奴僕與婢女、山羊與綿羊、雞與豬、象牛馬。
本品一經也不寫地點,也不留譬喻。 十經全部從省略號起手,只留中間換掉的那一格;第八十一經多留一句問句。
十格的用詞沿用《長部》第二經的小戒。 那一份清單在本專案已有八篇用過,本品逐格取用,不另立寫法。
第九十經那一格的第四樣依術語表寫「母馬」。 原典的複合詞是象、牛、馬、母馬四樣,而《長部》第二經與《中部》七篇的既有譯文把第四樣寫成「騾」;術語表在《中部》第一二一經立的條目寫的是「母馬」,本經照表。 那八篇的寫法列進待辦。
經名兩處只取了原典經名的一半。 第八十二經的原典經名是複合詞的前一半(高大的床座),第九十經的原典經名是複合詞的前三樣;譯文的經名照原典,①裡的格子寫全。
品名與前兩品相同,只差序數。 品末語作「第三.生穀省略品,第九」。
攝頌十個名字全點。 跳舞、床座、金銀、生穀、生肉、少女、婢女、山羊綿羊、雞豬、象。
本品新增術語見術語表第六十四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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諦相應第九品。這一品接著把那份清單往下數,從跳舞唱歌數到象牛馬,十項的次序與《長部》第二經一項不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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諦相應第十品。第六十一經以來那四十一經在這裡走完,而末經把一路省掉的骨架重新寫了出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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