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N 37 女人相應(三)力品:本相應第一個說內容的品名,而它換掉的不只是名字,是整個座標

相應部三十七相應第二十五經 有把握經(Visārada Sutta)

本相應第一次不算死後去哪裡,改算她在家裡站不站得住

本品換了題目。 前兩品二十四經全部在判一個女人死後投生到哪裡,本經起的十經裡只有一經提到死後;其餘九經算的是她在家裡的位置。

五樣東西被叫做「力」。 姿色的力,財產的力,親族的力,孩子的力,戒的力。湊齊這五樣,她住在家裡就有把握。

而這五樣與第一品第一經那五樣幾乎是同一份,只換掉一樣。 那裡是有姿色、有財產、有戒、能幹而不懶、生得出孩子;本經把「能幹而不懶」換成親族的力——換掉的是她自己做得到的那一項,換上來的是她自己決定不了的那一項。

順序也動了,戒從第三樣挪到最後一樣。 本品有三經靠著這個位置說話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女人有這五種力。

哪五種呢?姿色的力,財產的力,親族的力,孩子的力,戒的力——

比丘們,這就是女人那五種力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湊齊這五種力,住在家裡就有把握。」


相應部三十七相應第二十六經 壓過丈夫經(Pasayha Sutta)

同一份五種力,換掉最後一句

本經與前一經只差收句。 五種力一個字不換,中間整段逐字相同,換的只有最後那一格:她壓過丈夫而住在家裡。

而收句換的方向值得看。 「有把握」說的是她自己的狀態,「壓過丈夫」說的是她與另一個人的關係——同一份條件,第一次算她站不站得住,第二次算誰壓過誰。

經文不說壓過丈夫是好事還是壞事。 本品十經沒有一經對這件事下判語,而前兩品二十四經每一經都下判語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女人有這五種力。

哪五種呢?姿色的力,財產的力,親族的力,孩子的力,戒的力——

比丘們,這就是女人那五種力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湊齊這五種力,就壓過丈夫而住在家裡。」


相應部三十七相應第二十七經 制伏丈夫經(Abhibhuyya Sutta)

第三個收句,而下一經會把這一句整個對調

第三次換收句。 她制伏丈夫而過日子。

與前一經意思相近而不是同一個詞。 前一經的動詞是壓過,本經是制伏;前一經落在「住在家裡」,本經落在「過日子」。兩經連著換兩次動詞,而五種力那一段仍然一字不動。

本經這一句會在下一經被整個對調。 下一經把主詞換成男人、受詞換成女人,動詞一字不改——全相應唯一一經讓男人做主詞去對女人做一件事,用的正是本經這一句。

三經到此走完,而這份清單接著就要被推翻一次。 湊齊五樣得到的三個結果,下一經用一樣東西全部抵銷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女人有這五種力。

哪五種呢?姿色的力,財產的力,親族的力,孩子的力,戒的力——

比丘們,這就是女人那五種力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湊齊這五種力,就制伏丈夫而過日子。」


相應部三十七相應第二十八經 一樣力經(Eka Sutta)

男人只要一樣,那五樣就全部作廢

本經是全相應唯一一經以男人為主詞去對女人做一件事。 第一經與第二經對稱地說合不合意,那是兩邊各說一次;本經是一邊對另一邊。

動詞與上一經一字不差。 制伏而過日子。上一經是女人制伏丈夫,靠五樣;本經是男人制伏女人,靠一樣。經文把數目放在最前面,先說「只要有一種力」,再問是哪一種。

那一樣是主宰的力。 而經文接下來把前三經那五樣逐一點名作廢:姿色的力護不住她,財產的力護不住她,親族的力護不住她,孩子的力護不住她,戒的力也護不住她。

最後那一格是本品最硬的一處。 戒的力在下下經一樣就夠她留在家族裡,在再下一經是唯一帶她生天的那一樣;而在本經,它與其餘四樣一起被列進護不住的名單。經文不說明,也不再回頭提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一個男人只要有一種力,就制伏女人而過日子。

哪一種力呢?主宰的力。

一個女人被主宰的力制伏了,姿色的力護不住她,財產的力護不住她,親族的力護不住她,孩子的力護不住她,戒的力也護不住她。」


相應部三十七相應第二十九經 差一項經(Aṅga Sutta)

圓滿不圓滿說的不是她這個人,是當時數到的那一項

本經把五種力排成一條線,一項一項往上疊。 有姿色的力而沒有財產的力,在那一項上就不圓滿;兩樣都有,在那一項上就圓滿了。接下去加親族的力,加孩子的力,加戒的力,同樣的兩句各說一次,一共四對。

而剛剛圓滿的那一格,下一句就又不圓滿了。 第一對說「有姿色的力也有財產的力,就圓滿了」,第二對開頭就是「有姿色的力、有財產的力而沒有親族的力」。同一個人,兩句之間什麼也沒有變。

變的是在數哪一項。 經文說的是「在那一項上」,不是「這個人圓滿了」——這四個字是本經全部的重量所在,少了它,本經就是一句自相矛盾的話。

本經不說湊齊五樣會怎麼樣。 前三經給過三個收句,本經一個也不給;它把清單數完,再說一次「這就是女人那五種力」,就收了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女人有這五種力。

哪五種呢?姿色的力,財產的力,親族的力,孩子的力,戒的力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姿色的力而沒有財產的力,這樣她在那一項上就不圓滿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既有姿色的力,也有財產的力,這樣她在那一項上就圓滿了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姿色的力、有財產的力而沒有親族的力,這樣她在那一項上就不圓滿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既有姿色的力,也有財產的力、親族的力,這樣她在那一項上就圓滿了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姿色的力、有財產的力、有親族的力而沒有孩子的力,這樣她在那一項上就不圓滿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既有姿色的力,也有財產的力、親族的力、孩子的力,這樣她在那一項上就圓滿了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姿色的力、有財產的力、有親族的力、有孩子的力而沒有戒的力,這樣她在那一項上就不圓滿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既有姿色的力,也有財產的力、親族的力、孩子的力、戒的力,這樣她在那一項上就圓滿了。

比丘們,這就是女人那五種力。」


相應部三十七相應第三十經 趕出去經(Nāsenti Sutta)

四樣加起來留不住她,戒的力一樣就夠

本經把前一經那條線折成兩半,斷點在戒的力。 前四句一路加上去:有姿色的力而沒有戒的力,他們就是要把她趕走,不讓她留在家族裡;加上財產的力,一樣;再加上親族的力,一樣;再加上孩子的力,還是一樣。

後四句反過來,而且不再累加。 有戒的力而沒有姿色的力,他們就是要留她下來,不把她趕出家族;沒有財產的力、沒有親族的力、沒有孩子的力,各說一次,每一次都只缺一樣。

四比一。 前四樣全部湊齊也留不住她,戒的力一樣不缺就夠了。前一經還把五樣排成一條要一項一項湊的線,本經直接把其中一項抽出來抵過其餘四項。

而下判語的是一個沒有名字的「他們」。 經文用的是複數的動詞,不說是誰趕、誰留。本相應此前的判語都由死後的去處承擔,本經換成了家裡的人,而那些人一個也沒有被指認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女人有這五種力。

哪五種呢?姿色的力,財產的力,親族的力,孩子的力,戒的力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姿色的力而沒有戒的力,他們就是要把她趕走,不讓她留在家族裡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姿色的力、有財產的力而沒有戒的力,他們就是要把她趕走,不讓她留在家族裡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姿色的力、有財產的力、有親族的力而沒有戒的力,他們就是要把她趕走,不讓她留在家族裡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姿色的力、有財產的力、有親族的力、有孩子的力而沒有戒的力,他們就是要把她趕走,不讓她留在家族裡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戒的力而沒有姿色的力,他們就是要留她下來,不把她趕出家族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戒的力而沒有財產的力,他們就是要留她下來,不把她趕出家族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戒的力而沒有親族的力,他們就是要留她下來,不把她趕出家族。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有戒的力而沒有孩子的力,他們就是要留她下來,不把她趕出家族。

比丘們,這就是女人那五種力。」


相應部三十七相應第三十一經 憑哪一樣經(Hetu Sutta)

五種力全部在場,而只有一樣通到死後

本經是本品唯一一經談死後。 前六經算的全是她在家裡的位置:站不站得住,壓不壓得過丈夫,湊不湊得齊,留不留得下來。本經問的是身體毀壞、死了以後。

答案把四樣一次刷掉。 女人不會因為姿色的力、因為財產的力、因為親族的力,也不會因為孩子的力,投生到善的去處、天的世界。四樣連著否定四次,中間不給理由。

剩下的那一樣是戒的力。 它正是前一經一樣就夠她留在家族裡的那一樣,也正是第二十八經被主宰的力壓過時護不住她的那一樣。

同一樣東西在三經裡被放進三個位置。 第二十八經它與其餘四樣一起失效,第三十經它一樣抵過其餘四樣,本經它是唯一通得過去的那一樣。三經連著排,而經文一次也不把它們接起來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女人有這五種力。

哪五種呢?姿色的力,財產的力,親族的力,孩子的力,戒的力。

比丘們,女人不會因為姿色的力、因為財產的力、因為親族的力,也不會因為孩子的力,在身體毀壞、死了以後投生到善的去處、天的世界。

比丘們,女人是因為戒的力,才在身體毀壞、死了以後投生到善的去處、天的世界。

比丘們,這就是女人那五種力。」


相應部三十七相應第三十二經 五種情況經(Ṭhāna Sutta)

前七經那份清單被改寫成一段生平,而說話的人換成了她自己

本經換了一種句法。 前七經都是世尊從外面說「一個女人湊齊幾樣東西」;本經列的五樣是引號裡的願望——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。

五樣排成一段生平,而且一項套一項。 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;生在合適的人家,又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;再加上住在家裡而沒有第二個妻子;再加上有孩子;再加上制伏丈夫而過日子。

最後那一格就是第二十七經的收句。 那裡是湊齊五種力得到的結果,這裡是難得到的第五種情況——同一件事,一次寫成條件算得出來的東西,一次寫成不容易碰上的運氣。

而分界線是做過福還是沒有做過。 同樣五樣,對沒有做過福的女人難得到,對做過福的容易得到;兩段逐字相同,換的只有那兩個字。本品此前七經一次也沒有提到福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有這五種情況,是沒有做過福的女人難得到的。

哪五種呢?

『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』——比丘們,這是沒有做過福的女人難得到的第一種情況。

『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,又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』——比丘們,這是沒有做過福的女人難得到的第二種情況。

『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,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,住在家裡而沒有第二個妻子』——比丘們,這是沒有做過福的女人難得到的第三種情況。

『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,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,住在家裡而沒有第二個妻子,而且有孩子』——比丘們,這是沒有做過福的女人難得到的第四種情況。

『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,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,住在家裡而沒有第二個妻子,有了孩子,而且制伏丈夫而過日子』——比丘們,這是沒有做過福的女人難得到的第五種情況。

比丘們,這就是那五種情況,是沒有做過福的女人難得到的。

比丘們,有這五種情況,是做過福的女人容易得到的。

哪五種呢?

『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』——比丘們,這是做過福的女人容易得到的第一種情況。

『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,又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』——比丘們,這是做過福的女人容易得到的第二種情況。

『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,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,住在家裡而沒有第二個妻子』——比丘們,這是做過福的女人容易得到的第三種情況。

『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,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,住在家裡而沒有第二個妻子,而且有孩子』——比丘們,這是做過福的女人容易得到的第四種情況。

『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,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,住在家裡而沒有第二個妻子,有了孩子,而且制伏丈夫而過日子』——比丘們,這是做過福的女人容易得到的第五種情況。

比丘們,這就是那五種情況,是做過福的女人容易得到的。」


相應部三十七相應第三十三經 五條戒有把握經(Pañcasīlavisārada Sutta)

本品第一經那個收句回來了,而前面那份清單整個換掉

本經的收句與本品第一經一字不差。 一個女人湊齊這五樣東西,住在家裡就有把握。

而湊齊的那五樣完全不同。 第一經是姿色的力、財產的力、親族的力、孩子的力、戒的力;本經是戒除殺生,戒除拿沒有給他的東西,戒除在感官慾望上的不當行為,戒除說謊,戒除喝會讓人放逸的穀酒與果酒。

兩份清單只有一個交集。 第一經那五樣裡的戒的力,在本經被攤開成五條。同一個結果配兩份原因,而經文不說兩份是不是同一件事。

這五條在本相應出現了三次。 第一品最後一經是它們的反面,收在地獄;第二品最後一經是正面,收在天的世界;本經第三次用它們,收在住在家裡。同一份清單三次,三個落點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一個女人湊齊五樣東西,住在家裡就有把握。

哪五樣呢?她戒除殺生,戒除拿沒有給他的東西,戒除在感官慾望上的不當行為,戒除說謊,戒除喝會讓人放逸的穀酒與果酒——

比丘們,一個女人湊齊這五樣東西,住在家裡就有把握。」


相應部三十七相應第三十四經 增長經(Vaḍḍhī Sutta)

主詞換掉了,而換掉主詞就把整個相應的題目換掉

全相應前三十三經的主詞都是「女人」,本經是「聖者的女弟子」。 前面用的是她的性別與她在家裡的位置,本經用的是她與法的關係。

五樣東西也換了。 信、戒、聽聞、施捨、慧。與前面那五種力只剩戒重疊,而這一份是別處拿來判一個人的標準清單,不是為女人寫的——本相應三品用的三份清單,沒有一份是為女人寫的。

結果不再是住在家裡。 她取到這個身體的精華,取到這個身體裡最好的東西。前面九經給過的收句全部落在家裡:有把握、壓過丈夫、留得下來、生到天上;本經的落點在她自己身上。

而她仍然是在家人。 偈裡稱她為在家女眾——換掉的不是她的身分,是拿來算她的那五樣。本經是本相應最後一經,也是全相應唯一一首偈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聖者的女弟子在五樣增長上增長,就是以聖者的增長而增長,她取到這個身體的精華,取到這個身體裡最好的東西。

哪五樣呢?她在信上增長,在戒上增長,在聽聞上增長,在施捨上增長,在慧上增長——

比丘們,聖者的女弟子在這五樣增長上增長,就是以聖者的增長而增長,她取到這個身體的精華,取到這個身體裡最好的東西。」

在這裡以信與戒增長的人,

以慧、以施捨、以聽聞,兩邊都增長;

這樣一位有戒的在家女眾,

就在這裡為自己取到了精華。


相應部女人相應力品(Balavagga,SN 37.25–34)

本相應第一個說內容的品名,而它換掉的不只是名字,是整個座標

② 本經獨特重點

本品十經,是女人相應最後一品。前兩品二十四經算的是一個女人死後投生到哪裡,本品十經裡只有一經提到死後。

第一件是題目換了,而品名同步換了。

前兩品的品名是體例:第一省略品、第二省略品,兩個名字什麼內容也不說。 本品的品名是 Balavagga,力品——本相應第一個說內容的品名,而它說的正是本品十經共用的那份清單。

換掉的是判準的座標。 前兩品問她死後去哪裡,本品問她在家裡站不站得住:有沒有把握,壓不壓得過丈夫,湊齊了幾項,留不留得下來。兩品之間沒有一句過場。

第二件是那五種力與第一品第一經那五樣只差一項。

第一品第一經:有姿色、有財產、有戒、能幹而不懶、生得出孩子。 本品:姿色的力、財產的力、親族的力、孩子的力、戒的力。

四樣重疊,換掉的是「能幹而不懶」,換上來的是親族的力。 換掉的那一項是她自己做得到的,換上來的那一項是她自己決定不了的。

順序也動了:戒從第三樣挪到最後一樣。 本品有三經靠這個位置說話(第二十八、第三十、第三十一經),而那三經是全品的骨架。

第三件是「五種力」這個名目撞名,而經文不說明。

在本專案此前譯過的篇目裡,「五種力」一律指信、精進、念、定、慧那一組——M77、M103、M104、M118、M149、M151 與蘊相應數篇都是那一組,固定排在五根與七個覺悟的支分(Bojjhaṅga)中間。 本品的五種力是姿色、財產、親族、孩子、戒。同一個數目,同一個名目,兩份毫不相干的清單;原典不加一個字說明。

第四件是第二十五至二十七經一句一句換收句,而第二十八經把三經一起推翻。

三個收句:住在家裡就有把握;壓過丈夫而住在家裡;制伏丈夫而過日子。 中間那段五種力逐字不動,換的只有最後一格。

第二十七經與第二十八經的動詞一字不差。 sāmikaṁ abhibhuyya vattati(制伏丈夫而過日子)對 mātugāmaṁ abhibhuyya vattati(制伏女人而過日子)——主詞與受詞對調,動詞不動。而數目是五比一:女人要湊齊五樣,男人只要一樣。

那一樣是主宰的力(issariyabala)。 經文接著把五樣逐一點名作廢:姿色的力護不住她,財產的力護不住她,親族的力護不住她,孩子的力護不住她,戒的力也護不住她。

第二十八經是全相應唯一一經以男人為主詞去對女人做一件事。 第一經與第二經雖然對稱,那是兩邊各說一次;本經是一邊對另一邊。

第五件是戒的力在三經裡被放進三個位置。

第二十八經:它與其餘四樣一起護不住她。 第三十經:它一樣就抵過其餘四樣。第三十一經:它是唯一通到天的世界的那一樣。

三經連著排,而經文一次也不把它們接起來。 第二十九經開頭又從「女人有這五種力」重新數起,像第二十八經沒有發生過。

第六件是第二十九經那四個字:在那一項上。

五樣排成一條線一項一項往上疊,每疊一項就說一次圓滿了,而下一句立刻把剛才的圓滿重新打開。 有姿色的力也有財產的力,圓滿了;有姿色的力、有財產的力而沒有親族的力,不圓滿。同一個人,兩句之間什麼也沒有變。

tenaṅgena paripūro / aparipūro——在那一項上就圓滿了/在那一項上就不圓滿。 這四個字是本經全部的重量所在:經文從頭到尾沒有說這個人圓滿了。少了它,本經就是一句自相矛盾的話。構詞沿用 M73 的 brahmacariyaṁ aparipūraṁ tenaṅgena(這種清淨的修行在那一項上就不圓滿)。

而本經不給收句。 前三經給過三個結果,本經一個也不給,數完就收。

第七件是第三十經把那條線折成兩半,而下判語的人沒有名字。

前四句累加:有姿色的力而沒有戒的力,趕走;加上財產的力,趕走;加上親族的力,趕走;加上孩子的力,還是趕走。 後四句不累加:有戒的力而缺其中任何一樣,留下。

四樣全部湊齊留不住她,戒的力一樣不缺就夠了。 前一經還要一項一項湊,本經直接抽出一項抵過其餘四項。

而動詞是沒有主詞的複數:nāsenteva naṁ, kule na vāsenti。 他們就是要把她趕走,不讓她留在家族裡。經文不說是誰趕、誰留。本相應此前的判語都由死後的去處承擔,本經換成了家裡的人,而那些人一個也沒有被指認。

第八件是第三十二經換了句法,也換了人稱。

前七經都是世尊從外面列名目,本經列的五樣是引號裡的願望。 但願我生在一個合適的人家;生在合適的人家又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;住在家裡而沒有第二個妻子;有孩子;制伏丈夫而過日子。五樣一項套一項,排成一段生平。

最後那一格逐字就是第二十七經的收句。 那裡是湊齊五種力算出來的結果,這裡是難得到的第五種情況——同一件事,一次寫成條件,一次寫成運氣。

而分界線是做過福還是沒有做過。 兩段逐字相同,換的只有那兩個字(akatapuññena 對 katapuññena)。「福」這個詞在本相應只出現在這一經;前兩品判去處判了二十四次,一次也沒有用到它。

「到一個合適的人家去」用的動詞就是第三經「到夫家去」那一個。 那裡是 patikulaṁ gacchati,本經是 patirūpaṁ kulaṁ gacchati——pati(丈夫)被拿掉,換成 patirūpa(合適的)。

第九件是第三十三經與第二十五經同一個收句配不同的清單。

收句一字不差:一個女人湊齊這五樣東西,住在家裡就有把握。 而第二十五經那五樣是五種力,本經那五樣是五條戒。

兩份清單只有一個交集:第二十五經那五樣裡的戒的力,在本經被攤開成五條。 同一個結果配兩份原因,而經文不說兩份是不是同一件事。

這五條在本相應出現三次,三個落點。 第一品最後一經是反面,收在地獄;第二品最後一經是正面,收在天的世界;本經第三次,收在住在家裡。

第十件是第三十四經把主詞換掉。

全相應前三十三經的主詞都是 mātugāma(女人),本經是 ariyasāvikā(聖者的女弟子)。 前面用的是她的性別與她在家裡的位置,本經用的是她與法的關係。

五樣也換了:信、戒、聽聞、施捨、慧。 與五種力只剩戒重疊,而這一份是 M68 隨念那一組的內容,別處拿來判一個人。

落點也換了。 前九經的收句全部落在家裡——有把握、壓過丈夫、留得下來、生到天上;本經落在她自己身上:取到這個身體的精華,取到這個身體裡最好的東西。

而她仍然是在家人。 偈裡稱她 upāsikā(在家女眾)。換掉的不是她的身分,是拿來算她的那五樣。

本經是全相應唯一一首偈。 三十四經只有這一經有偈,而它排在最後一格。

③ 結構脈絡

本品是女人相應第三品,SN 37.25–34,十經。加上前兩品的二十四經,本相應三十四經至此走完,六處篇的第三個相應結束。

品名取自本品十經共用的那份清單,是本相應唯一一個說內容的品名。 前兩品叫做第一省略品、第二省略品,兩個名字只差一個序數。

品末語的序數只出現在本品。 前兩品作 Paṭhamapeyyālavaggo.、Dutiyapeyyālavaggo.,沒有序數;本品作 Balavaggo tatiyo.,多了一個「第三」。成因是前兩品的序數已經在名字裡,本品的名字不帶序數,所以原典把它加在外面——同一個相應裡,序數有時在名字裡,有時在名字外。

攝頌十個名目,而「有把握」出現兩次。 第二十五經與第三十三經同名(Visāradā 與 Visārado),攝頌靠位置分辨,並且在句中標了兩個數目:第五(pañcamaṁ)與十(dasa)。本相應三品的攝頌,只有這一品重複了一個名目。

而本品的攝頌沒有黑白的標籤。 前兩品的攝頌末句分別是「這是就黑的那一半說的」與「這是就白的那一半說的」,成對;本品收在「有把握,增長,十」就結束。那一對標籤只管前二十四經。

全品沒有場景,也沒有對話者。 前兩品各有一次阿那律開場(第五經與第十五經),本品十經全部是世尊對比丘們說,連一個名字也沒有。

本品一處省略也沒有。 前兩品二十四經有六經在原典只剩兩個詞加一個省略記號,本品十經全部寫滿;第二十九、第三十與第三十二經還是本相應最長的三經。省略集中在判語重複的地方,寫滿集中在算法改變的地方。

用詞沿用既有定譯。 五條戒(M8、M9、D31)、「投生到善的去處、天的世界」(M4)、「制伏」(M6 的 abhibhuyya viharati)、「主宰」(M49)、「在那一項上就不圓滿」(M73)、「信、戒、聽聞、施捨、慧」(M68)、「在家女眾」(既有的 upāsaka / upāsikā)。

互文有三處可以查證。 「五種力」指信、精進、念、定、慧那一組,見 M77、M103、M104、M118、M149、M151 與蘊相應第八十一、第一〇一經;「信、戒、聽聞、施捨、慧」見 M68;五條戒見 M8、M9 與《長部》第三十一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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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人相應第三品,三十四經的最後一品,也是本相應第一個說內容的品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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